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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济南公安行政处罚一名网上违法行为人

2024-10-30 14:29| 发布者: 佚名| 查看: 1| 评论: 0

近日,报警人徐某称,同事张某与其发生争吵,并对其和其他同事辱骂。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因工作及工资问题在公司微信群内多次辱骂他人并散布不实信息。济南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张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言法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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